GBT 2423.4-2008標準由東莞市科賽德檢測儀器有限公司整理提供,可以使用我司的高低溫交變濕熱箱即可滿足該標準試驗。
本部分為GB/T2423的第4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068-2-30:2005《環境試驗第2-30部分:試驗方法試驗Db:交變濕熱(12h+12h循環)》(英文版)。主要做了以下編輯性修改:
——刪除了國際標準的前言和引言;
——增加了國家標準前言;
——引用了采用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
本部分代替GB/T2423.4-1993,與其相比,主要不同之處有:
——圖2改為圖2a)和圖2b);
——在降溫階段中,方法2允許相對濕度和溫度下降速率有較大的容差;
——恢復條件相對濕度由原來的“(75±3)%”改為“(75±2)%”,溫度由“實驗室溫度士2K”改為
“實驗室溫度士1K”;
——增加了附錄A。
本部分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全國電工電子產品環境條件與環境試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電器科學研究院、上海工業自動化儀表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顏景蓮、王捷。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T2423.4-1981、GB/T 2423.4-1993。
1 范圍
本部分適用于確定元件、設備或其他產品在高濕度與溫度循環變化組合且通常會在試驗樣品表面產生凝露的條件下使用、運輸和貯存的適應性。如果本試驗用于檢驗帶包裝樣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的性能時,應帶包裝一起進行試驗。
對于小的,質量輕的樣品使用本試驗,在樣品表面產生凝露可能比較困難;用戶應考慮使用其他替代試驗,如GB/T2423.34-2005。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242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2421–1999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1部分:總則(idt IEC60068-1:1988)
GB/T 2422–1995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術語(eqv IEC60068-5-2:1990)
GB/T2423.34–2005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Z/AD:溫度/濕度組合循環試驗(IEC60068-2-38:1974,IDT)
GB/T 2424.6-2006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溫度/濕度試驗箱性能確認(IEC60068-3-6:2001,IDT)
3 一般說明
本試驗包含了相對濕度維持在較高水平下的一個或多個溫度循環。
本部分給出了兩種循環,除了降溫階段不同外,其余部分完全一樣;在降溫階段中,方法2允許相對濕度和溫度下降速率有較大的容差。
溫度循環的上限和循環次數(見第5章)決定了試驗的嚴酷程度。
試驗過程見圖1、圖2a)、圖2b)和圖3。
本部分中述及的容差沒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
4 試驗箱——構造要求
4.1 溫度能在25℃±3K和規定的高溫之間循環變化,且其容差和變化速率符合7.3,圖2a)或圖2b)的規定。
總的溫度容差±3K是考慮到了測量的絕對誤差、溫度的緩慢變化以及工作空間內的溫度變化而確定的。但是,為了維持相對濕度在規定的容差范圍內,在任意時刻工作空間內任何兩點之間的溫度差必須維持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如果溫度差超過1K,濕度條件就達不到要求。為了維持規定的濕度,溫度短時波動必須維持在±0.5K范圍內。
4.2 工作空間的相對濕度能夠保持在7.3圖2a)或圖2b)(當適用時取可用的)所給定的限度以內。
4.3 注意確保箱內工作空間各點條件均勻,并且應與適當放置的溫、濕度傳感裝置附近的條件盡可能接近。試驗箱應滿足GB/T2424.6-2006中相應的性能要求。
4.4 受試樣品不應受到來自試驗箱調節過程的熱輻射的影響。
4.5 用于保持箱內濕度的水,其電阻率應不小于500Ωm。
箱內凝結水應及時排出,在純化處理前不得再使用。
應采取措施保證冷凝水不會滴落在試驗樣品上,
4.6 受試樣品的大小、性質或電氣負載不允許明顯地影響到箱內條件。
5 嚴酷程度
5.1 高溫和循環次數的組合決定了試驗的嚴酷程度。
5.2 嚴酷程度應從下列數值中選擇:
a)高溫:40℃;循環次數:2,6,12,21,56。
b)高溫:55℃;循環次數:1,2,6。
6 初始檢測
試驗樣品應按有關標準進行外觀檢查并進行電氣和機械性能檢測。
7 條件試驗
試驗樣品應在不包裝、不通電、準備使用狀態或按有關標準的其他規定放入試驗箱中。
如沒有規定特定的安裝架,那么安裝架的熱傳導應盡可能低,使得實際上對所有的試驗樣品都是絕熱的。
7.1 溫度容差
總的溫度容差±2K或±3K是考慮到了測量的絕對誤差、溫度的緩慢變化以及工作空間內的溫度變化而確定的。但是,為了維持相對濕度在規定的容差范圍內,在任意時刻工作空間內任何兩點之間的溫度差必須維持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如果溫度差超過1K,濕度條件就達不到要求,為了維持規定的濕度,溫度短時波動應維持在士0.5K。
7.2 穩定期
試驗樣品的溫度應穩定在25℃±3K(GB/T2421-1999和GB/T2422-1995中給出了溫度穩定的定義)。通過以下方法達到穩定:
a)在把試驗樣品放入試驗箱里之前,先把試驗樣品放置在另一個箱子里,或者,
b)把試驗樣品放入試驗箱之后,將箱溫調至25℃±3K,并保持到該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為止。
不論采用何種方法,達到溫度穩定期間,其相對濕度必須在規定的試驗用的標準大氣條件的限值內。
樣品在試驗箱內穩定之后,箱內的相對濕度應升到不小于95%,環境溫度為25℃±3K。
7.3 24小時循環
7.3.1 箱內溫度應升到有關標準所規定的合適高溫值。在3h±30min之內應該達到高溫,其溫升速率應保持在圖2a)和圖2b)中陰影區域的界限內。
該階段的相對濕度應不小于95%,最后15min內的相對濕度應不小于90%。
在上升溫度階段,試驗樣品上可能出現凝露。
注:出現凝露條件意味著試驗樣品表面溫度在箱內空氣露點溫度之下。
7.3.2 溫度應保持在規定的高溫限值士2K內,直至從循環開始的12h±30min為止。
本階段的最初和最后15min內,相對濕度應在90%~100%,其余時間相對濕度應在(93±3)%。
7.3.3 溫度可按照以下給定的兩種方法的一種降低:
方法1(見圖2a))
溫度應在3h~6h內降到25℃±3K。在最初1.5h的降溫速率應按圖2a)所示,在3h±15min內溫度達到25℃±3K。在最初15min相對濕度應不小于90%外,其余時間的相對濕度應不小于95%。
注:方法1的適用樣品描述見附錄A。
方法2(見圖2b))
溫度應在3h~6h內降到25℃±3K,但沒有類型1中最初1.5h的附加要求。相對濕度應不小于80%。
注:方法2的適用樣品描述見附錄A。
7.3.4 溫度應保持在25℃±3K,同時相對濕度不小于95%,直至24小時一個循環結束。
8 中間檢測
有關標準可以要求在條件試驗過程中進行性能檢測。
注:在恢復前進行的要求試驗樣品取出箱外的測量,在條件試驗時是不允許的。如果希望進行中間測量,那么有關標準應規定測量項目和在條件試驗期間哪個階段后進行。
9 恢復
有關標準應規定恢復過程是在試驗用的標準大氣條件下(GB/T2421-1999中5.3)還是在受控的恢復條件下(GB/T2421-1999中5.4.1)進行。
如果要求用受控的恢復條件(見圖3),試驗樣品可以轉移到另一箱中,或也可留在濕熱箱中進行恢復。
前一種情況,轉換時間應盡可能的短,并不能超過10min。
后一種情況,在1h之內,將相對濕度降到(75±2)%,然后再在另外的1h將溫度調整到實驗室溫度士1K。對大件試驗樣品,有關標準可以允許有較長的轉換時間。
恢復時間的計算(1h~2h)是從規定的恢復條件達到時算起。
如果試驗樣品具有大的熱時間常數,可以允許有一個足夠的使溫度達到穩定(GB/T2421-1999中第4章)的恢復時期。
有關標準應說明是否要用任何特殊措施除去試驗樣品表面的濕氣。
10 最終檢測
樣品應當根據相關規范進行目視檢查以及性能測試。
測量應當在恢復期結束之后馬上進行,并且對相對濕度最敏感的參數要最先測量。除非有相關規定,所有參數的測量應當在30min之內完成。
11 相關規范中應給出的信息
當相關規范中包含該試驗時,應當盡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條款
a)嚴酷程度:溫度和循環次數??? 5.2
b)初始檢測????????????????? 第5章
c)條件試驗中樣品的狀態????? 第7章
d)安裝架或者支撐物的情況???? 第7章
e)方法1還是方法2?????????? 7.3.3
f)中間檢測????????????????? 第8章
g)恢復條件??????????????????? 第9章
h)去除表面濕氣所采取的措施???? 第9章
i)試驗結束后進行的目視檢查、性能測試,應首先測量的參數,最終測量所有參數的允許的最長時間。第10章
本試驗中提供了兩種降溫方法。
方法1,開始90min,溫度下降速率應當嚴格控制,相對濕度不應低于95%,除了開始的15min不低于90%以外。該方法要求特制的試驗箱。
方法1特別適合于由于呼吸作用引起的濕汽滲透的樣品,例如在內表面形成凝露的內空的樣品。
方法2對于其他樣品有很好的重現性。
有關濕熱試驗包括穩態和交變試驗的進一步信息,可以從GB/T2424.2-2005中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