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Ca: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3-93?? 代替 GB 2423. 3-81
Basic environmental testing procedures for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Test Ca:Damp heat,steady state
本標準等效采用IEC 68-2-3《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Ca:恒定濕熱》(l969年第三版)及1984年第一號修正件。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恒定濕熱試驗的試驗程序、嚴酷等級和對試驗箱(室)的基本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確定電工電子產品、元件、材料等在恒定濕熱條件下使用和貯存的適應性。
2 引用標準
GB 2421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總則
GB 2422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名詞術語
GB 2424. 2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濕熱試驗導則
3 對試驗箱(室)的要求
3. 1工作空間內應裝有監控溫、濕度條件的傳感器。
3. 2工作空間內的溫度應能保持在40±2 ℃、相對濕度應能保持在93%﹢2﹣3%的范圍內。
本標準中規定的溫度容差(±2°C),考慮了測量的絕對誤差、溫度的緩慢變化和工作空間內溫度的均勻性,即工作空間內的溫差。為使本標準規定的相對濕度容差(﹢2﹣3%)保持在要求的范圍內,工作空間內任何兩點的溫差,在任一瞬時都不應大于1℃,短期的溫度波動也必須保持在較小的范圍內。
3. 3凝結水應不斷排出工作室外,未經純化處理不得再次使用。
3.4使用直接與水接觸產生濕度的加濕法時,在試驗中水的電阻率應保持不小于500 Ω ? m。
3.5工作空間內的溫度和濕度應均勻,并盡可能與溫濕度傳感器處的條件一致。
3.6試驗樣品的特性及電氣負載不應明顯地影響工作空間內的溫、濕度條件。
3.7試驗箱(室)內壁和頂部的凝結水不應滴落到試驗樣品上。
4 嚴酷等級
在本標準中,試驗嚴酷等級由于試驗持續時間決定,有關標準應從下列持續時間中選取嚴酷等
級1]:
采用說明:
1] IEC 68-2-3(1969)無 2d。
國家技術監督局1 9 9 3 -1 1 -1 9批準 1994-07-01 實施
gb/t 2423.3-93
5 試驗程序
5.1初始檢測
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對其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檢測。
5.2條件試驗
5.2.1將無包裝、不通電的試驗樣品,在“準備使用”狀態下,按正常工作位置或按有關標準規定的狀態放入試驗箱(室)的工作空間內。
5.2.2將工作空間的溫度在不加濕的條件下升到40℃,以對試驗樣品進行預熱,待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再加濕,以免試驗樣品產生凝露。
5.2.3待工作空間內的溫度和相對濕度達到規定值并穩定后,開始計算試驗持續時間。
5.3中間檢測
5.3.1在條件試驗期間或結束時,有關標準可以要求對試驗樣品加電負載和(或)測量,并規定測量時間和測量項目。
5.3.2中間檢測時不允許將試驗樣品移出試驗箱(室)外,更不允許在恢復后進行測量。
5.3. 3若在條件試驗結束前想要知道該類試驗樣品的性能,則對每一特定的試驗時間都要另增加一組試驗樣品。每組樣品的恢復和最后檢測應分別進行。
5.4恢復
5.4.1在條件試驗結束時,一般試驗樣品應在GB 2421第5. 3條的條件下恢復,時間不少于1 h,但不得多于2h;對于熱時間常數大的試驗樣品,恢復時間應足夠長,以便使溫度達到穩定1] 。
5.4.2根據試驗樣品的特性和實驗室的條件,試驗樣品也可留在試驗箱(室)中恢復,或在另外的試驗箱(室)中恢復。留在試驗箱(室)中恢復時,應在0.5 h內將相對濕度降到75%±3%,然后在.0. 5 h內將溫度調節到滿足GB 2421第5.4.1條的要求,溫度容差為±2℃2]。
轉移到另外的試驗箱(室)中恢復時,轉移試驗樣品的時間應盡可能短,最長不應超過5 min。
5.4.3有關標準應說明是否須要采取專門措施清除試驗樣品表面的潮氣。
5.4.4如果上述標準的恢復條件對試驗樣品不適用,有關標準可以提出另外的恢復條件。
5.5最后檢測
5.5.1根據有關標準的要求,對試驗樣品的外觀進行檢查,對其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檢測。
5.5.2檢測工作應在恢復階段結束后立即進行。對濕度變化最敏感的參數應先測量。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所有參數應在30 min內測量完畢。
6 引用本標準時應規定的細則
有關標準采用本試驗方法時,應對下述各項作出具體規定:
a.預處理的程序
b.初始檢測 見5.1條
C.試驗樣品放入試驗箱(室)時的狀態 見5.2.1條
d.嚴酷等級 見4章
e.條件試驗期間是否加電負載 見5.3.1條
采用說明:
1] “對于熱時間常數……穩定。”為本標準所加。
2] IEC 68-2-3(1969)規定相對濕度為75%±2%,溫度容差為±1C。
f.條件試驗期間是否檢測試驗樣品的電氣和機械性能檢測應在那一階段進行 見5.3.1條
g.清楚試驗樣品表面潮氣應采取特殊措施? 見5.4.3條
h.不同于本標準的恢復時間?? 見5.4.4條
i.最后檢測的項目,先檢哪些參數以及允許檢測這些參數的最長時間?? 見5.5條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電子電工產品環境條件與環境試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有機械工業部廣州電器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謝建華、許甫、賈學懋、鐘開華、夏越美。